【公告】“网上恶意诋毁诽谤澳洁声誉”的法律声明
最近,我公司发现有多起个别同行竞争者、别有用心者或个人,为打击本公司快速发展,刻意诋毁本公司形象、声誉。在网上利用百度问答、知道、论坛、贴吧等各种方式、渠道,进行恶意诽谤、诋毁、捏造事实、乱发帖子等恶劣违法行为。
对在互联网上恶意诋毁、刻意诽谤本公司声誉、形象的低劣行为,本公司将采取技术手段、网络监管、软件升级、网警通查等,搜集调查相关IP、账号、网名、注册号、ID号及其它相关信息的证据。情节恶劣的,本公司将借助法律维权援助中心、法律咨询中心、委托合作的专业律师事务所等,以“侵犯名誉权”,“不正当竞争”,“损害商誉罪”等进行民事、刑事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的,赔偿一切全部损失;刑事范围的进入司法程序处理!
(案例)网上乱发贴,诋毁竞争者---构成商业诋毁罪名
【案情简介】:
张某开立的公司由于经营不好,业务量不大,便以“张三”等多个名义在到网上注册了很多账号,针对强有力的竞争对手XX公司,在百度、贴吧、论坛等发布了大量的诋毁言论,肆意编造不实言论,对XX公司进行声誉的破坏,达到让对手生意不好做的目的。
XX公司认为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商业信誉,查明后,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公平道歉,回复名誉,连带赔偿12.5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XX公司在维权中以“无良企业”对原告进行评价,并在百度、贴吧、论坛等发布了大量的诋毁言论,肆意编造不实言论。调晒帖中所称原告的相关情况不存在,对此陈述均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在网上论坛先后多次出现对于原告具有明显贬低和侮辱的文字。因此,被告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名誉权罪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按刑法中的“侵犯商誉罪”名进行司法拘留、判刑等。
【林律师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以贬低和侮辱的文字在网上发贴,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公司做出明确声明:
1、对于各种方式、渠道中出现的有关描述“澳洁干洗骗子”的报导,经我公司报案调查后,诋毁方式均采用相同手法,现公安机关正在立案调查。
2、本公司的培训服务,售后服务,设备,价格等都是可查证内容,明智理性的人完全可以看出对方所说语言是出于明显的恶意诋毁之目的。
3、某些专业发贴公司为赚取利润帮一些公司专业发贴诋毁诽谤澳洁,凡是能提供任何利用这种网上恶意发布信息用来进行不正常商业竞争的行为证据,能够被律师采纳的,我公司将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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